【懶人包】《緊急法》條文詳細内容 可賦予特首很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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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8/31 12:16

最後更新: 2019/08/3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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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可賦予特首很大權力。(資料圖片)

反修例引發的風波至今未平息,近日有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可引用《緊急法》應對風波。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8月31日早上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如果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對香港不利;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也擔憂大型拘捕和研究引用《緊急法》等事件,令香港的國際形象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會影響商界的營商環境。

《緊急法》早於1922年訂立

《緊急法》的條文可賦予行政長官多大權力「止亂制暴」?過去是否實施過?《緊急法》全名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早於1922年,港英政府因應香港海員罷工而通過的殖民地法律,香港對上一次引用緊急法,是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令平息六七暴亂。

根據資深政治記者張家偉撰寫的《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一書指出,港英政府當時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跳過立法局頒布了多條緊急法令,當中包括禁止遊行集會和示威抗議、禁止「非法廣播」、嚴禁張貼「煽動性傳單」,凡3個人以上聚集即可檢控「非法集會」罪。

1997年初香港準備回歸中國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保留下來成為特區法律。

《緊急法》的條文内容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
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條例又指,「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